(2017)闽0426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叶开熹与蔡光榜、蔡虹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开熹,蔡光榜,蔡虹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2386号原告:叶开熹,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被告:蔡光榜,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蔡虹妹,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开熹与被告蔡光榜、蔡虹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开熹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开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开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叶开熹负担。审判员 林荣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思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友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