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执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敏与西安市长安区马王街道办事处张海坡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马王街道办事处张海坡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西安市长安区马王街道办事处张海坡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马王街道办事处张海坡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2474号申请执行人王敏。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马王街道办事处张海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波,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马王街道办事处张海坡村第四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彭军义,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马王街道办事处张海坡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马王街道办事处张海坡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敏因故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6执24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