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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侯永林与黎明军、刘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永林,黎明军,刘旱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1339号原告:侯永林,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黎明军,男,46岁,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刘旱平,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原告侯永林与被告黎明军、刘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侯永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侯永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明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