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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成芳与蒋科伟、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芳,蒋科伟,石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2671号原告:黄成芳,女,哈尼族,生于1976年8月16日,云南省江城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委托代理人:刘润霖,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科伟,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1日,云南省玉溪市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被告:被告:石林,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5日,云南省普洱市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原告黄成芳与被告蒋科伟、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成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刀 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玢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