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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6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于玉双、唐玉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玉双,唐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6执246号申请执行人:于玉双,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福县。被执行人:唐玉秀,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永福县。本院在执行于玉双申请执行唐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6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永福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6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奇云审 判 员 秦 峰审 判 员 陈教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