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四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兆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四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兆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4298号原告:金华市四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康济街456号四季荣域。法定代表人:徐文滨,公司总经理被告:朱兆敏,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四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兆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4日向原告��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金华市四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华市四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四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权生人民陪审员 张瑞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庄如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