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48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4820江苏中容科技有限公司与镇江市金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容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金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4820号之一原告:江苏中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杨塘路北侧0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684925994R。法定代表人:孙国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崇俊,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镇江市金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开发区宜禾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370563755。法定代表人:冯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中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市金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中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28元,减半收取2714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734元,由原告江苏中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任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谢文龙书 记 员 张爱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