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8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遵义康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康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8853号原告:遵义康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康海花园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09500089。法定代表人:李刚。委托代理人:王丹,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09516549G。法定代表人:汪海洋。原告遵义康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遵义康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康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康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义康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方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林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