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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华、XX、珙县汪家沟煤矿、珙县汪家沟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珙县观斗高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华,XX,珙县汪家沟煤矿,珙县汪家沟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珙县观斗高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街北二段111号。法定代表人高远东,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练学聪,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县。被执行人梁义维,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县。被执行人宜宾市金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鉴于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进行评估拍卖当中,执行需要时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