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4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田金盛与吴晓曦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盛,吴晓曦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579号原告:田金盛,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吴晓曦,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田金盛与被告吴晓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田金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金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金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田金盛负担。审 判 长 韩 玲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