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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行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许克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行终5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许克勤,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经济开发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许克勤因房屋拆迁补偿一案,不服永修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5行初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许克勤上诉称,一,2011年初,由于国家建设的需要,修建春江路。储备中心对上诉人房屋进行征收拆迁工作。上诉人积极配合,对于上诉人家中房屋征收均严格遵循了动员、宣传、解释、测绘、评估,达成协议签约的步骤。当时工作人员测得上诉人家中房屋砖混结构299.97平方米,砖木结构356.40平方米,共计六百多平方米。之后,储备中心与上诉人父亲及上诉人本人名下各自签约218.79平方米房屋协议,因剩下的两百多平方米的房屋面积没有给予任何补偿,经办人也未递交上诉人名下签订的有关补偿款或者存折。由此,上诉人未对自己任何家具、电器等搬迁,并且没有任何工作人员要求上诉人交出房屋钥匙。上诉人仍居住在家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整个六百多平方米的房屋在2011年7-8月份一天下午一两个小时之内变成垃圾。上诉人家中两百多平方米的房屋面积为什么给不给予补偿?二、提起村党员干部诉讼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受理?!难道国家党员干部的恶劣行为无可奈何?!那还能做什么事?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反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故此,上诉人六百多平方米不动产房屋,在2011年仅签订四百多平方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全部拆除的行政行为作出,至今不到二十年时间提起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不以事实为依据审理的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储备中心)偿还上诉人所有房屋面积;2、判令被上诉人(储备中心)偿还房屋协议条款中所注明的违约赔偿金;3、判令被上诉人(储备中心)承担所有诉讼费用;4、判令被上诉人(村委会)对上诉人所作所为以盈利为目的,并给予赔偿;5、判令职权工作人员对《关于许克勤的信访件的回复》严查,判令村官以营利为目的,并依法处理。本院认为,起诉期限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故起诉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提起诉讼的,将丧失起诉权。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上诉人与储备中心签订的《城西港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在2011年6月15日。现上诉人于2017年7月19日提起行政诉讼,已明显超过了最长2年的起诉期限。对于原告主张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20年,本院认为,20年最长起诉期限仅适用于当事人一直不知道行政行为主要内容的情形,20年内一旦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诉行政行为主要内容的,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就不再适用20年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上诉人要求对村委会村官进行的违规查处的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如下:驳回许克勤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商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鹏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