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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伟强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伟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022号罪犯王伟强,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日作出(2004)泉刑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4622元。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5年2月2日以(2005)闽刑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伟强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4月2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5年7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2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王伟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伟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累计考核分3155分(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累计考核分2915分),共兑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未交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王伟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相关规定属于从严掌握对象,建议对其裁定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王伟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王伟强属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伟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