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李德川、王廷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川,王廷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534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川,男,1976年9月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王廷晓,男,1988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03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廷晓名下车辆鲁N×××××一汽奔腾X80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吉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