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康替龙竹业有限公司、钟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康替龙竹业有限公司,钟三明,周安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4民初1066号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解放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05738427Y。法定代表人:熊建中,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康替龙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丰县良岗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763380929W。法定代表人:钟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钟三明,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宜丰人,家住宜丰县。被告:周安盛,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家住宜丰县。原告江西宜丰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康替龙竹业有限公司、钟三明、周安盛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康替龙竹业有限公司、钟三明、周安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江西康替龙竹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5627111.09元,及支付从2017年10月16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至付清日止的利息。2、若被告江西康替龙竹业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归还本息,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江西康替龙竹业有限公司所抵押财产等(详见抵押物明细表)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决被告钟三明、周安盛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江西康替龙竹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村料,具体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为准。为了顺利贷款,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其公司名下位于宜丰县良岗工业园大道xx号权xx号为本案借款作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钟三明、周安盛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后二年。2015年10月26日该笔借款在原告处重新转贷,2016年10月25日到期,被告未归还欠款,利息也一分未付。截止到2017年10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627111.09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江西康替龙竹业有限公司未到庭作答辩。被告钟三明未到庭作答辩。被告周安盛未到庭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江西康替龙竹业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贷,双方经协商于2014年10月27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村料,具体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为准。为了顺利贷款,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其公司名下位于宜丰县良岗工业园大道xx号权xx号财产为借款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另外被告钟三明、周安盛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最高额为5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后二年。2016年10月26日该笔借款在原告处重新转贷,2016年10月25日到期,被告未归还欠款,也未支付利息。截止到2017年10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627111.09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权益,特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凭证、提款通知书、欠款明细表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江西康替龙竹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借款义务,而被告江西康替龙竹业有限公司未完全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被告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江西康替龙竹业有限公司还款付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西康替龙竹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公司名下位于宜丰县良岗工业园大道xx号权xx号财产为借款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在被告康替龙竹业有限公司不能还款付息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钟三明、周安盛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康替龙竹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被告康替龙竹业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钟三明、周安盛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利息计算方法计算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依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上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康替龙竹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支付该借款截止到2017年10月16日止的利息627111.09元。并支付原告该借款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原告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康替龙竹业有限公司的抵押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钟三明、周安盛对被告江西康替龙竹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在最限额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1190元(原告已交25595元),由被告江西康替龙竹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期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14×××07。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若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三元人民陪审员 胡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