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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申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新疆想不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托乎提·牙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疆想不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托乎提·牙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21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想不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英下路南侧友好农贸批发市场*****号。法定代表人:袁明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相祖,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托乎提·牙生,男,维吾尔族,1960年12月12日出生,新疆库尔勒市人,现住库尔勒市。再审申请人新疆想不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托乎提·牙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28民终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疆想不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没有履行出售标准、合格产品义务,在销售农药时未向被申请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等,未尽到说明告知义务,存在过错。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判令我公司赔偿被申请人财产损失319200元错误。再审申请人提供农药并非质量不合格或达标,而是被申请人超量使用芸苔素超能二氢钾,导致香梨畸形。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报告也证明了该事实。再审申请人使用不当导致香梨畸形,其负有过错责任,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在卷证据证实,被申请人香梨园出现较多果实畸形的主要原因是超量使用芸苔素超能磷酸二氢钾造成树体内营养过剩使香梨果实畸形果增多,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再审申请人销售的苔素超能磷酸二氢钾在新疆地区没有进行备案登记,其在原审及申请再审期间亦未能提供该产品的产品合格证、销售许可证。再审申请人明知该产品无产品合格证、销售许可证,并存在包装标示不规范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且在销售农药时未向被申请人说明农药的用途、正确使用方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等,未尽到说明告知义务,并导致再审申请人超量使用该农药,造成香梨果实畸形。对此,再审申请人负有过错。原审法院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及查明的事实,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赔偿损失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其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综上,新疆想不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疆想不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福生审判员  郭长安审判员  塔依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思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