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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8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锐诉成都禾下汽车租赁汽车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锐,成都禾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8501号原告:李锐,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渝唯,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禾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锦逸路75号。法定代表人:夏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培,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守娟,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锐诉被告成都禾下汽车租赁汽车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锐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李锐负担。审判员  唐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