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8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锐诉成都禾下汽车租赁汽车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锐,成都禾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8501号原告:李锐,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渝唯,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禾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锦逸路75号。法定代表人:夏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培,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守娟,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锐诉被告成都禾下汽车租赁汽车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锐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李锐负担。审判员 唐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