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56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646-2号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520882-2。法定代表人:王继峰,总经理。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焦饶村(S307线南侧)。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47864。法定代表人:王颍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自行协调和解,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0元,减半收取3790元,保全费5000元,和计8790元由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李悦超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韶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