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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56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646-2号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520882-2。法定代表人:王继峰,总经理。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焦饶村(S307线南侧)。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47864。法定代表人:王颍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自行协调和解,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0元,减半收取3790元,保全费5000元,和计8790元由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李悦超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韶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