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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13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英涛、张连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英涛,张连春,孙德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3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英涛,男,196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张连春,男,196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孙德永,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吴英涛、张连春与孙德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321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孙德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英涛、张连春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21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