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蒋武二与黄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武,黄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227号原告蒋武,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汉族,住浏阳市。被告黄继红,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武与被告黄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武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继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武撤回对被告黄继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黄继红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武撤回对黄继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蒋武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甘亚平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安琪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