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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蒋武二与黄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武,黄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227号原告蒋武,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汉族,住浏阳市。被告黄继红,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武与被告黄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武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继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武撤回对被告黄继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黄继红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武撤回对黄继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蒋武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甘亚平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安琪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