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成、郑秀芬、王荣文、车明朝、高彦波、巴彦县林云粮食收购部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张成,郑秀芬,王荣文,车明朝,高彦波,巴彦县林云粮食收购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成。被执行人:郑秀芬。被执行人:王荣文。被执行人:车明朝。被执行人:高彦波。被执行人:巴彦县林云粮食收购部。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成、郑秀芬、王荣文、车明朝、高彦波、巴彦县林云粮食收购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登记表,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成、郑秀芬、王荣文、车明朝、高彦波、巴彦县林云粮食收购部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据此,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祥飞审判员 张志斌审判员 王国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