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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执恢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申请国永春、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靳艳霞,国永春,刘显臣,佟长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恢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被执行人靳艳霞,女,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昌五镇。被执行人国永春,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刘显臣,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佟长君,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申请执行靳艳霞、国永春、刘显臣、佟长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字第322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靳艳霞、国永春、刘显臣、佟长君应支付申请人50449.55元。现因被执行人靳艳霞、国永春、刘显臣、佟长君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82执恢字第2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广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