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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朱登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登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定书(2017)苏07刑更352号罪犯朱登斌,男,1953年1月25日生,住射阳县。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朱登斌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4年4月11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射刑二初字第007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本案所涉未退回赃款,责令被告人退赔,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6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登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够按时、保质的完成劳动任务,劳动表现较为良好,作为监督岗能够认真负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综合表现较好��服刑期间先后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未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2017年8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并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拟对罪犯朱登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朱登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登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先后受到监狱表扬四次,应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但鉴于该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扰乱了金融秩序。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类罪犯若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罪犯朱登斌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故依法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第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登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