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涂方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方辉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5刑初36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方辉,男,生于1972年9月12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抓获,同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7]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方辉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方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方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日晚,被告人涂方辉因家庭纠纷与妻子张某、女儿涂某发生争吵、扭打,涂方辉两次打开天然气气阀并扬言要与家人同归于尽,后涂某关闭天然气后打电话报警。次日1时许,云阳县公安局青龙派出所民警郭某、协警陶某到达被告人涂方辉家进行处置。民警身着警服并向被告人涂方辉出示了证件,在了解到涂方辉之前有打开天然气气阀、拿菜刀威胁等危险、过激行为后,口头传唤涂方辉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涂方辉拒不配合,并扬言之后要砍死张某和涂某。后青龙派出所民警徐某1、协警徐某2赶到现场支援,在对涂方辉强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涂方辉拿瓷碗砸向民警,后又准备冲进厨房拿菜刀,被四名民警按倒在靠近厨房的沙发上,涂方辉奋力反抗,用嘴咬伤民警徐某1右手中指及左手大拇指。经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徐某1右手中指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方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诊断证明书、警官证复印件、人民警察录用文件、情况说明,证人张某、涂某的证言,被告人涂方辉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方辉以暴力方式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干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方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涂方辉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涂方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涂方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方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邓国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