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敏、唐连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唐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敏,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唐连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敏与被执行人唐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