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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志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125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超,男,汉族,1993年8月12日出生,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超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5日5时30分许,被告人王志超来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彩宏网吧,趁被害人孙某熟睡之机,盗取孙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黑色“苹果”牌7PLUS型手机一部后逃离,后将赃物销赃并将赃款挥霍。2017年7月22日,被告人王志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94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志超具有认罪悔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志超八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志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志超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志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2日起执行至2018年3月2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王志超向被害人孙武退赔49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家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薇打印:扈艳红校对:董薇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