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执3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蒋顺洪与张永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顺洪,张永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3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顺洪,四川省宜宾市人。被执行人:张永芝,四川省会东县人。申请人蒋顺洪与被执行人张永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6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蒋顺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张永芝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永芝履行以下义务:执行标的65787.50元;执行费887.00元。但被执行人张永芝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4916.70元。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在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工商总局无公司登记信息,车辆登记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国土、房管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本案之前张永芝涉及其他执行案件,工资已被扣划。以上查询内容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6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龙平审判员 雷光才审判员 周祥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宗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