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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杜志伟与李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伟,李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4369号原告:杜志伟,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巴林左旗林东镇都市花园小区27栋2单元501室。被告:李睿,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巴林左旗林东镇新城区龙达理想城6号楼3单元4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利民,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志伟与被告李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瑞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窦志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