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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永璋与廖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璋,廖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738号之一原告:何永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华,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璋与被告廖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何永璋于2017年7月28日接到本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何永璋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永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按原告何永璋已预交1650元减半收取为825元,由原告何永璋负担。审 判 长  程秀乾审 判 员  朱士伟人民陪审员  兰良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黎彩德廖秀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