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8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永璋与廖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璋,廖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738号之一原告:何永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华,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璋与被告廖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何永璋于2017年7月28日接到本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何永璋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永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按原告何永璋已预交1650元减半收取为825元,由原告何永璋负担。审 判 长 程秀乾审 判 员 朱士伟人民陪审员 兰良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黎彩德廖秀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