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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2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代国海与林丽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国海,林丽娜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2372号之一原告:代国海,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林丽娜,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原告代国海诉被告林丽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代国海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国海自愿撤回对被告林丽娜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国海撤诉。本案受理费148元,由原告代国海负担。审判员  杨海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杏宋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