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关于蔡海嘉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海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4执344号移送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曾东,该庭庭长。被执行人:蔡海嘉,男,汉族,1984年7月24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开善东路。本院在执行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蔡海嘉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海嘉在金融机构无存款,车管、房管、工商、证券无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后,因其刚刑满释放,无经济收入,请求缓二年缴纳罚金,并保证于2019年10月16日交清全部罚金,逾期未交自愿接受法律制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利审判员 阳本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