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81执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冯国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冯国启,陈正月,姚根祥,盛杰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中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77553707W(1-1)。负责人:洪国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项华林,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国启,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陈正月,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姚根祥,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盛杰松,男,1990年12月4日,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冯国启、陈正月、姚根祥、盛杰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皖1881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皖1881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晋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