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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英、谢金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谢金鸿,刘朝清,谢嘉欣,谢豪,谢勇杰,祁茂昆,祁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刘英申请执行人谢金鸿申请执行人刘朝清申请执行人谢嘉欣申请执行人谢豪申请执行人谢勇杰被执行人祁茂昆被执行人祁立国申请执行人刘英、谢金鸿、刘朝清、谢嘉欣、谢豪、谢勇杰与被执行人祁茂昆、祁立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博白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和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民终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5日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桂0923执720号。2017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又就上述生效判决书向本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并己立案。2017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以同一生效法律文书重复申请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923执6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迪审判员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