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洮南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景文、徐勇、徐玉梅、徐忠、徐玉华、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及洮南市金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洮南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玉梅,徐忠,徐玉华,徐勇,王景文,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洮南市金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1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洮南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洮南市团结办事处9组。法定代表人:马国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宇,该公司项目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玉梅,住吉林省洮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忠,住吉林省洮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玉华,住吉林省洮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勇,住吉林省洮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文,住吉林省洮南市。以上五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吉林赵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定代表人:孙国宝,该经办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该经办中心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哲,该经办中心科长。原审第三人:洮南市金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已注销)。上诉人洮南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景文、徐勇、徐玉梅、徐忠、徐玉华、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及洮南市金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7)吉088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洮南市金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注销,而原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时间为2017年6月6日,原审判决仍将洮南市金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列为诉讼主体,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7)吉088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洮南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东兴代理审判员 苏 波代理审判员 姚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立群书 记 员 周栩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