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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恢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红云与李永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云,李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恢235号申请执行人刘红云,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永军,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新化县工商局干部。本院在执行刘红云与被执行人李永军欠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本案无法执行结案。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形下,本院无法进一步采取相关积极的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胜和审 判 员  曾均安审 判 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卿明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