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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经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3138号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迎宾花园4幢转角4001号,组织机构代码76687193-4。法定代表人:王恩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家国,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义明,该公司员工。被告:周经伟,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卫敏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