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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9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江君辉与翁友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君辉,翁友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9577号原告:江君辉,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翁友财,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江君辉与被告翁友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从2017年7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9月6日,被告翁友财向原告江君辉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翁友财在格式借条借款人处签名按印及书写被告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及借款日期的借条一份给原告,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后,被告至今未予偿还,遂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翁友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江君辉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翁友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子云人民陪审员  金云晓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