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钦小寅、刘健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小寅,刘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3193号申请执行人钦小寅被执行人刘健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2民初526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健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健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健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刘健民(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46的存款人民币52550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