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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钦小寅、刘健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小寅,刘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3193号申请执行人钦小寅被执行人刘健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2民初526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健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健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健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刘健民(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46的存款人民币52550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