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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贾连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连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281号罪犯贾连魁,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原任朗誉飞虹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户籍地北京市宣武区)。现在连云港监狱九监区服刑。罪犯贾连魁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都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贾连魁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盐刑二终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维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三、四、五项;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罪犯贾连魁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罪犯贾连魁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贾连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督岗,履职认真负责,及时汇报小组改造情况,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第二款规定,建议对罪犯贾连魁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贾连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贾连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其改造表现,对减刑幅度予以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贾连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旭明审判员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