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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子江、杜昭才等与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江,杜昭才,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3051号原告:李子江,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杜昭才,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斌,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铠,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元欣。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李子江、杜昭才诉被告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子江、杜昭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子江、杜昭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江、杜昭才撤回对被告四川新大三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严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况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