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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3执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马某申请高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3执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45年6月15日生,汉族,河南省宝丰县大营镇李坪村,现住宕昌县城关镇月亮湾加油站旁边,公民身份号码41042119450615XXXX。被执行人:高某,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宕昌县将台乡青岗村高家社人,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781001XXXX。本院在执行马某与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028元,申请人马某已领取。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高某拘留十五日,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高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马某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马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映涛审判员  王小强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