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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唐海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海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400号罪犯唐海浪,男,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响水县。现在连云港监狱一监区服刑。罪犯唐海浪于2012年2月6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响刑二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唐海浪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涉案税款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2月27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因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2013年9月9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响刑二初字第0028号刑事判决,罪犯唐海浪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与原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26年3月9日止。2015年11月23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刑执字第004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5年3月9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海浪自上次减刑后,作为监区监督岗,能够严格要求自己,改造态度端正,服从监区民警安排,积极汇报思想,综合表现较好。考核期内先后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拟对罪犯唐海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唐海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海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海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李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