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7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丁、王学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丁,王学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7638号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丁。被告:王学彬。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丁、王学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克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睿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