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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7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丁、王学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丁,王学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7638号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丁。被告:王学彬。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丁、王学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克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睿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