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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银维与翁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维,翁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7680号原告:张银维,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翁科峰,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张银维与被告翁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银维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翁科峰即时归还借款1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合计17万元,后归还1万元。2016年11月6日,被告翁科峰向原告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翁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银维借款160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翁科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金锦人民陪审员  胡 璇人民陪审员  陈佳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