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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林敏、湖北特钻钻机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敏,湖北特钻钻机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89号申请执行人:林敏,男,1986年8月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湖北特钻钻机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晓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敏与被执行人湖北特钻钻机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咸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咸安劳裁字第14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8536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熊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利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