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02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宋福兰与李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福兰,李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02民初2678号原告:宋福兰,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李亚萍,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宋福兰与被告李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福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亚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福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5日李亚萍向宋福兰借款1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7年9月5日,借钱理由是朋友做生意用。还款期限届满后,李亚萍未按承诺还款。李亚萍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亚萍向宋福兰借款1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付3万元,2015年12月7日以转账形式交付7万元。2016年9月5日李亚萍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5日一年,并签名按手印确认。李亚萍未按其承诺偿还欠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李亚萍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李亚萍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亚萍向宋福兰借款,并出具了欠条,宋福兰已向李亚萍提供借款,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有效。李亚萍应按约定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现李亚萍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宋福兰诉请要求李亚萍返还借款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宋福兰请求判令李亚萍返还借款1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李亚萍返还宋福兰借款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李亚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陆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