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谭献寿、何玉梅与许玉辉、何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献寿,何玉梅,许玉辉,何刚,何星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903号原告:谭献寿,男。原告:何玉梅,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献寿,系原告何玉梅丈夫。被告:许玉辉,女。被告:何刚,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优,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平,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星宇,男。原告谭献寿、何玉梅与被告许玉辉、何刚、何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谭献寿、何玉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献寿、何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献寿、何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谭献寿、何玉梅负担。审 判 长 吴金平代理审判员 李 艺人民陪审员 陈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喻晓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