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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谭献寿、何玉梅与许玉辉、何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献寿,何玉梅,许玉辉,何刚,何星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903号原告:谭献寿,男。原告:何玉梅,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献寿,系原告何玉梅丈夫。被告:许玉辉,女。被告:何刚,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优,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平,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星宇,男。原告谭献寿、何玉梅与被告许玉辉、何刚、何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谭献寿、何玉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献寿、何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献寿、何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谭献寿、何玉梅负担。审 判 长  吴金平代理审判员  李 艺人民陪审员  陈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喻晓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