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南昌吉瑞物业有限公司与黄结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吉瑞物业有限公司,黄结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2026号原告:南昌吉瑞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64793795M,法定代表人:宋晶勇,总经理,地址:进贤县。被告:黄结群,女,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吉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结群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吉瑞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以被告已交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吉瑞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吉瑞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志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