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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5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滕州鲁南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鲁南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5710号原告:滕州鲁南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西环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盛春德。被告:山东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兴业北路666号。法定代表人:杨知新。原告滕州鲁南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滕州鲁南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