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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洪莉珍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莉珍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2刑初6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莉珍,女,1972年4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武夷山市,住武夷山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莉珍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22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9月18日、10月24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永盛、代理检察员吴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莉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洪莉珍利用香港“六合彩”揽注,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收受洪某、程某等人投注,后将投注额交给上线刘某(另案处理),投注额共计40万余元,洪莉珍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洪莉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洪莉珍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洪莉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洪莉珍经营“六合彩”投注业务,收取下家人员的投注款,利用“六合彩”的投注从1至49的不同岁十二生肖中的其中一个进行投注,分为单注、包波注及生肖注三种,按“六合彩”网上规定的赔额进行赔付。如果投注家未中码,单注是以下线所投注款的12%进行抽水钱,包波注按投注款的10%,生肖注按投注款的5%抽取水钱,作为经营“六合彩”赌博的盈亏的计算方法。期间,被告人洪莉珍收取洪某1万余元、程某2万余元、杨某4万余元、周某0.3万、丁贵华24.7万元,共计32万余元的投注额,并交给上线刘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利15000余元。2016年1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洪莉珍在武夷山市温岭新街慧益小区7栋2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诉讼过程中,武夷山市司法局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根据审前调查的结论,可以对被告人洪莉珍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物证手机一部、笔记本两本、ipad一部;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洪莉珍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情况说明、银行转帐流水等;证人洪某、程某、杨某、周某、丁某1、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洪莉珍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莉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的数额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仅有被告人洪莉珍的供述,没有投注人的言词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经营六合彩的数额的部分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洪莉珍的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等情形,并结合武夷山市司法局出具被告人洪莉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莉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ipad一部、笔记本两本予以没收,并依法追缴其犯罪所得15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林 磊人民陪审员 邓 颖人民陪审员 夏再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