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熊力与赵玉洪、程友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力,赵玉洪,程友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熊力,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攸县。被执行人赵玉洪,女,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被执行人程友恒,男,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力与被执行人赵玉洪、程友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赵玉洪、程友恒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熊力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玉洪、程友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曼生审判员 刘贵婷审判员 肖文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