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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熊力与赵玉洪、程友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力,赵玉洪,程友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熊力,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攸县。被执行人赵玉洪,女,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被执行人程友恒,男,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力与被执行人赵玉洪、程友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赵玉洪、程友恒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熊力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玉洪、程友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曼生审判员  刘贵婷审判员  肖文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洁 关注公众号“”